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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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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597號

解釋日期 76 年 02 月 06 日聲請人 林益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02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益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被徵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如何計算疑義,再請統一解釋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意義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被徵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如何計算疑義,再請統一解釋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意義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前為被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計算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去(七十五)年八月廿九日第八○四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按聲請人所提行政爭訟,行政法院係以其未依法定程序申請復查,予以裁定駁回確定(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二一五號)。而聲請人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就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疑義,請求統一解釋,自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明文不合,茲聲請人仍以前辭再請統一解釋,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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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92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