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597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益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被徵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如何計算疑義,再請統一解釋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意義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被徵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如何計算疑義,再請統一解釋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意義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前為被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計算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去(七十五)年八月廿九日第八○四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按聲請人所提行政爭訟,行政法院係以其未依法定程序申請復查,予以裁定駁回確定(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二一五號)。而聲請人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就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疑義,請求統一解釋,自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明文不合,茲聲請人仍以前辭再請統一解釋,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益彥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