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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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4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鎮陸、劉宜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8號、104年度再字第6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77號判決,有違背法令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8號、104年度再字第6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77號判決,有違背法令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8號、104年度再字第6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77號判決,有違背法令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部分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另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6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114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是本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66號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及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提供新證據可證明徵收違法,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之判決違背法令,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劉鎮陸、劉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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