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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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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525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5 月 18 日聲請人 祁家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5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66次會議
聲請人
祁家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公證結婚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等條文之法律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其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6次會議

聲請人

祁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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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