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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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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998號

解釋日期 77 年 04 月 06 日聲請人 孫顯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7 年 04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45次會議
聲請人
孫顯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對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號判決及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裁定等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錯誤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對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號判決及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裁定等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錯誤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邱青涼等間請求塗銷登記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號判決及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裁定等裁判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判不應適用民法第九十條而應適用民法第九十三條,請予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八三九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後,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45次會議

聲請人

孫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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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3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