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8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國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復職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錯誤及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之效力,有侵害聲請人訴訟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復職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錯誤及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之效力,有侵害聲請人訴訟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復職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錯誤及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之效力,有侵害聲請人訴訟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以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於105年6月29日起訴請求退休金時,其退休金請求權已罹於5年時效不應准許,係適用民法第128條規定之時效起算日錯誤,又聲請人無退休之事,卻錯誤及不當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計算聲請人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並且消極不適用民法第129條中斷時效規定,使聲請人遭受損害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張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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