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678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96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林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林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二號等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劉林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二號等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且其聲請須於裁判確定後未逾三個月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共有土地之使用權遭受侵害而涉訟,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於其不利之第二審及先後三次再審確定終局判決,認有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前後八則判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等情,聲請解釋。無論所陳,並非行使不同審判權機關間之見解歧異情形可比,且聲請人自認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收到最後一次確定終局裁判,延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提本件聲請,亦已逾期,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6次會議
聲請人
劉林林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