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860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06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31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培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李培浩聲請書為「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有無法律依據,是否侵害人民憲法上保障之權利,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李培浩聲請書為「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有無法律依據,是否侵害人民憲法上保障之權利,再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自首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六號刑事判決緩刑確定,遂據以聲請更正其年齡。台北市政府引司法行政部台(66)函民字第七○三六號函:「年齡問題不得以刑事判決代之」,以該判決非內政部修正發布「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三條各款規定之證件而不受理。聲請人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向本院聲請解釋,前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三八八號),茲仍對同一事由陳述意見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31次會議
聲請人
李培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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