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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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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03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聲請人 廖○鈐等五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廖○鈐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桃園縣龍潭鄉公所○○○鄉○○○○○○○○號簡便行文表及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桃園縣龍潭鄉公所○○○鄉○○○○○○○○號簡便行文表及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經決議不受理之案件,當事人如再以相同事由聲請解釋者,仍以不受理為原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桃園縣龍潭鄉公所○○○鄉○○○○○○○○號簡便行文表(下稱系爭簡便行文表)及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廖鳳鈐、廖朝智及廖朝仁,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指摘系爭簡便行文表及系爭判例,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三○○次會議決議)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依首開說明,仍應不予受理。至於聲請人廖國源及高若蘭,均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其縱為該確定終局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然系爭簡便行文表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令,且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廖○鈐等五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