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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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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279號

解釋日期 78 年 04 月 28 日聲請人 余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8 年 04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73次會議
聲請人
余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院令頒「陸海空軍無車職軍官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銓敘部63.4.26.台為特三字第一五二一一號令顯然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及公務人員退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規定,請予解釋其是否有效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院令頒「陸海空軍無車職軍官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銓敘部63.4.26.台為特三字第一五二一一號令顯然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及公務人員退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規定,請予解釋其是否有效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補發軍職年資證明事件,不服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76)基填字第二五○二號復函所為不得併發退休給與,亦不另發證明之說明,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聲請人以訴願、再訴願決定書所引行政院48.7.14.台四十八防字第三八八二號令頒「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銓敘部43.4.26.台為特三字第一五二一一號令釋示:撤職軍官之軍職年資可併計升為退休年資,但不得併發退休給與一節,顯然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之規定,請予解釋等情,查本件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書雖曾援引上述行政院所訂辦法金銓敘部令為駁回訴願、再訴願之依據,然行政院確定終局裁判,則係以前述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覆函內容,乃係就非職權範圍事項所為之告知,不生公法上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起行政爭訟,而駁回聲請人之訴,前述行政院及銓敘部之行政命令,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用之法令,聲請人對之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73次會議

聲請人

余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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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6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