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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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5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耀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離婚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及最高法院95年4月4日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侵害人民婚姻自由權,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解釋暨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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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95年4月4日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侵害人民婚姻自由權,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未就難以維持婚姻,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設合理時效期間,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其論理邏輯存有矛盾,有悖於論理原則及誠信原則;又系爭規定未明定經宥恕或和解後,不得究責,與刑法規定意旨不一致,不符法秩序統一性,且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聲請准行言詞辯論等語。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係認聲請人訴請與其配偶判決離婚之事由,並未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重大事由,而否准其離婚請求,是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是否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法院之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予以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許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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