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343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8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志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於刑之執行前應受強制工作處分之確定判決,因刑不須再執行,檢察官竟命接受強制工作之執行,與憲法有所牴觸,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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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於刑之執行前應受強制工作處分之確定判決,因刑不須再執行,檢察官竟命接受強制工作之執行,與憲法有所牴觸,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伊涉及竊盜案,經刑事確定判決諭知有期徒刑並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但有期徒刑部分已因羈押日數抵足,不須再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書竟命接受強制工作部分之執行,與憲法有所牴觸等情,請予解釋。既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如有疑義或異議,亦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以下有關規定辦理,不屬憲法解釋範圍。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解釋,自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84次會議
聲請人
李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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