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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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8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義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款、第158條之4、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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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款、第158條之4、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58條之4(下稱系爭規定二)、第159條之1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三)、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憲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之條文內容空泛,且未規定檢察官應提出具體事證經法院審核通過後,方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犯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2、系爭規定二未規定法院於審理案件時,須具體敘明適用法律時應審酌個案之各類情狀,致判決內容抽象不明確,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3、系爭規定三未規定法院於適用法律時,應考量有利及不利被告之一切情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4、系爭規定四未規定法院於適用該條文時,須使被告表示意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5、系爭判例容許法院可於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擴充法官得自由心證之範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6、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系爭解釋應予補充等語。
(三)核其所陳,就聲請意旨1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意旨6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解釋,是依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況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亦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至其餘所陳,尚難謂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三、四及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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