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412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12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90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習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警察人員因案停職,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不能復職,認行政院七十五年十月三日台75人政參字第三五八五五號函及警察人員管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法律違背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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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警察人員因案停職,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不能復職,認行政院七十五年十月三日台75人政參字第三五八五五號函及警察人員管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法律違背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90次會議
聲請人
楊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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