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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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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557號

解釋日期 79 年 07 月 20 日聲請人 王果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07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08次會議
聲請人
王果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王果雄聲請書為告訴王振興等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王果雄聲請書為告訴王振興等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告訴王振興等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嗣聲請再議,復被駁回確定,該處分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發生違憲疑義,請予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首開規定不符,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參見本院(七十九)院台秘二字第○二六六○號函),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08次會議

聲請人

王果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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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1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