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004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聲請人 粟振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及一0二年七月十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刑事裁定,與同法院刑事庭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一九一六號及一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九六聲減五0…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及一0二年七月十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刑事裁定,與同法院刑事庭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一九一六號及一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九六聲減五0六七字第一0二000二三七一號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刑法第二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及一0二年七月十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與同法院刑事庭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一九一六號及一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九六聲減五0六七字第一0二000二三七一號函(下併稱系爭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四百零八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六十九條、刑法第二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仍在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否已依系爭規定一為合法送達,並謂書記官是否為前揭解釋所揭有權更正裁定之「原審法院」,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云云。惟查,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聲請意旨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聲請解釋。另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關於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產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7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