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10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湘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聲更(一)字第一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聲更(一)字第一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聲更(一)字第一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載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依法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因其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湘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