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848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7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95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科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號判決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等條文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號判決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等條文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號判決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等條文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按刑事訴訟係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聲請人乃上揭案件之告發人而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並不因該判決而直接使其權利遭受侵害,且本件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5次會議
聲請人
詹科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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