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64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1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三九號覆審決定及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重審決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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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三九號覆審決定及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重審決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三九號覆審決定及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重審決定(以下併稱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決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決定以聲請人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不予賠償,牴觸憲法第八條、憲法第二十四條及大法官釋字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下稱系爭規定),與憲法之比例原則未相符。查聲請人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並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而未具體指摘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決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張○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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