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78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7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8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子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務員義務告發之規定,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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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被告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務員義務告發之規定,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自訴被告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務員義務告發之規定,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查聲請人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其何種基本權受到侵害;亦未指明該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均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8次會議
聲請人
曾子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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