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680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2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9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慶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就聲請人與方欽忠等返還計程車等事件判決適用法令不當,請求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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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就聲請人與方欽忠等返還計程車等事件判決適用法令不當,請求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方欽忠等返還計程車、履行契約、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解釋。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5次會議
聲請人
陳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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