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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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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06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洪清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洪清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六次、第一三八二次、第一三八五次及第一三八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提起聲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洪清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