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2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作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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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法官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適用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時,不以實際成交價而以收盤價計算不法所得,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實務上對於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有關不法所得之計算,不應各有其計算方式,以維公平性及公信力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作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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