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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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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14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聲請人 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等相關侵權行為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二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二號及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等相關侵權行為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二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二號及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等相關侵權行為同一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等相關侵權行為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二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二號及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民法等相關侵權行為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就法人是否具備民法侵權行為能力,而得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等相關侵權行為規定,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上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互有歧異。惟聲請意旨所舉判決,均屬相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見解有異,而非屬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可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8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