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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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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35號

解釋日期 52 年 06 月 07 日聲請人 吳柳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52 年 06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21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柳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判決書拒絕說明理由是否違憲法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判決書拒絕說明理由是否違憲法釋示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即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僅謂,該判決認定當事人之適格及權利保護要件均有不當,違反行政院民國五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公布國有財產處理法之規定,並未說明其適用之法律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故雖迭據聲請前來,但因限於上開規定礙難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21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柳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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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36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