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87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朝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毀棄損壞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他字第二○二八號案件,以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已遭強制執行拍定,聲請人已非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無主張毀損之權利,而不受理聲請人之告訴,顯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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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毀棄損壞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他字第二○二八號案件,以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已遭強制執行拍定,聲請人已非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無主張毀損之權利,而不受理聲請人之告訴,顯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棄損壞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他字第二○二八號案件,以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已遭強制執行拍定,聲請人已非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無主張毀損之權利,而不受理聲請人之告訴,顯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四年度他字第二○二八號案件偵查聲請人告訴他人毀損聲請人於○○市○區○○段○○○地號土地上所種植之竹子,認聲請人原所有上開地號土地已經強制執行拍定,聲請人已非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地上物亦無所有權得據以提出毀損告訴,而不予受理聲請人之告訴,核此處置顯屬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核聲請意旨所陳,均僅係對檢察機關處分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為具體指摘。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王朝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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