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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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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525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聲請人 吳文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吳文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三號判決,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五號判決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七條等規定,違反裁量權行使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三號判決,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五號判決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七條等規定,違反裁量權行使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五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七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裁量權行使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判決意旨,認定本件屬私權爭執而非為行政法院權限所得審查之範圍,逕予廢棄並駁回聲請人之訴,已實質侵犯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又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所牴觸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吳文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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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