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75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2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司法院未經立法或法律授權,以行政命令頒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任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有牴觸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司法院未經立法或法律授權,以行政命令頒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任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有牴觸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司法院頒行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任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定地方法院庭長任期三年,高等法院庭長任期四年,任期屆滿時,可將庭長之職務免除,調為同法院之法官,且庭長為法官擔任之法定官職,而非法官之兼職,免除庭長職務為免職;庭長為審判官而非行政官;庭長之官等、職等高於同級法院之法官,免除庭長職務後任同級法院法官為降職,而非平調;與庭長職務應受憲法關於法官保障之規定不符,因認上開關於法官權利義務之行政命令有違憲法保障法官之疑義,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事項」,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既在爭執庭長職務之保障,並非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2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