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47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6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其他請求事件,認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非真正就憲政及憲法解釋,而是就人為政治解釋,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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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其他請求事件,認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非真正就憲政及憲法解釋,而是就人為政治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處大二字第○九七○○一九八○五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九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雖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函復本院,惟查其內容,仍非提出合於程式之聲請,依首揭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
聲請人
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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