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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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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578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聲請人 吳壽松等九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9次會議
聲請人
吳壽松等九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00三號等十一件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及第一百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認司法院釋字第五0八號解釋有補充之必要,併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00三號等十一件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及第一百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認司法院釋字第五0八號解釋有補充之必要,併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首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00三號等十一則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及第一百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十一則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例,聲請人等無非爭執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增資股票,並非原判決所認定之營利所得,此涉原審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問題;又,聲請人等是否為稅捐規避、渠等行為是否具有可非難性,均為原審法院對於故意、過失之認定是否妥當之問題,不生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無牴觸本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之疑義;再,本院釋字第五0八號解釋,並未為本聲請案十一則終局確定判決所適用,聲請人等逕自聲請補充解釋,於法未合。綜上所陳,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9次會議

聲請人

吳壽松等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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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