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995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3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20次會議
- 聲請人
- 臧家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臧家正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五五號裁定,對解釋效力之見解認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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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臧家正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五五號裁定,對解釋效力之見解認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五五號裁定,固以本院釋字第三一六號之大法官解釋係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公布,依同年(應為七十三年八月三日之誤)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臧元駿殘廢事故發生在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並已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死亡,原告尚不具有請領殘廢給付之權利等由,而認其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然聲請人就此聲請再審後,同法院以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一二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則已敘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生效,乃大法官解釋效力之當然解釋,並非適用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之結果,聲請人指摘本案並無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之適用,固非無見;惟大法官解釋既應自公布日起生效,則本案不得適用釋字第三一六號解釋請求殘廢給付之結果,並無違誤」等語。顯未涉及殘廢給付請求權是否存在暨其能否繼承之實體上判斷,亦未論及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於此究應如何適用之問題。是此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即使如聲請意旨之主張,亦僅消極的未有適用上開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之爭執而已,就理由所載之本身為形式上之觀察,尚無所謂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20次會議
聲請人
臧家正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