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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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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077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8 月 22 日聲請人 林茂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8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27次會議
聲請人
林茂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一五號、九十年度判字第六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意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一五號、九十年度判字第六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意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一五號、九十年度判字第六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意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國防部行政訴訟再審答辯書即九十年六月八日(九0)易晨字第一0三六四號函,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且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第一二一四次會議議決),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7次會議

聲請人

林茂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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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