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20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6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69次會議
- 聲請人
- 湯桂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六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八號裁定﹐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二號裁定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號﹑第一○四號﹑第一○九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9次會議
聲請人
湯桂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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