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9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9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黃寶春、陳羿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詐欺取財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3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326條規定,有侵害被害人訴訟權及民刑事實體法律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詐欺取財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3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326條規定,有侵害被害人訴訟權及民刑事實體法律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詐欺取財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3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32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侵害被害人訴訟權及民刑事實體法律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於抗告程序追加自訴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1月2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此部分之抗告,並不得再抗告;聲請人仍提起再抗告,上開法院以該再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以110年2月25日109年度抗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惟於裁定正本末尾附記誤植為得抗告。聲請人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38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為由,駁回其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第10款與系爭規定二第3項規定合併適用結果,承辦法官得不必經實質審理,以形式審查為名而為不法裁判行為,並歧視、架空自訴制度與「實質審判」之司法制度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陳黃寶春、陳羿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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