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78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碧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五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溯及既往禁止、一罪不二罰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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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五三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溯及既往禁止、一罪不二罰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又認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勒字第E一一****○○○二號受觀察、勒戒人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下稱系爭通知單)所依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及但書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經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係屬尚得提起抗告之裁定,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通知單,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聲請人
朱碧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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