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632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1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6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江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平均地權條例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九六四四號及八十年九月四日台內地字第八○七八○五二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主張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並無排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之適用,認伊有優先承購權云云,惟土地所有人已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補償聲請人而終止租賃關係,即無優先承購權可言(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八號解釋理由書),核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指摘,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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