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404號
- 公布日期
- 79 年 09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東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張東弁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二社字第二九六七四號等函令有牴觸法律及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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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張東弁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二社字第二九六七四號等函令有牴觸法律及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與吳萬爵服務於彰化縣埔心鄉公所時,負責募款為該鄉瓦�卂幫�埔心國小分班購買校地,因供認以不實之募得財物支出明細表為附件與所製作之公函一併報請彰化縣政府轉送省政府社會處核備,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起訴,案經第一、二審以偽造文書罪判決,聲請人不服上訴於最高法院,亦遭駁回,認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二號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二社二字第二九六七號函、彰化縣政府七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彰府社政字第一○二二五○號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彰府社政字第一○九三○○號函及七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彰府社政字第一二七四○三號函均有牴觸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台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上述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所依據者為第一、二審判決所援用之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與第二百十三條有關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規定,以及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乙類(三)、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有關減刑緩刑之規定,並非聲請人所指稱之各項公函,本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11次會議
聲請人
張東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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