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8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承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毀損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及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1項規定,以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毀損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及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1項規定,以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及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以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對於法院准予易科罰金之判決諭知,賦予檢察官刑事執行指揮准駁之權限,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2、系爭規定二應為限縮解釋,令之排除「法院諭知得易科罰金時,得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不准易科」之適用結果,回復由受判決被告個人選擇決定等語。惟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依法提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故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謝承佑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