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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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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571號

解釋日期 75 年 11 月 07 日聲請人 王俊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5 年 11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08次會議
聲請人
王俊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市地重劃拆除地上物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二三○號裁定,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疑義,補敘理由,再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市地重劃拆除地上物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二三○號裁定,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疑義,補敘理由,再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台東縣政府為辦理市地重劃,須拆除聲請人之建築物,聲請人請求提高補償費,經該管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通知領取被拒,予以提存,再通知限期搬遷或自行拆除,逾期則代為拆除後,先則對之提起訴願,阻止拆除,經台灣省政府決定駁回,繼而以其建築物已被拆除,致受驚恐,再訴願請求賠償醫藥費、建築物之貸款利息及屋內裝潢等費用。然查此類費用均非訴願決定事項,對之提起再訴願,於法定程序不合,業經再訴願機關以決定及行政法院以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二三○號栽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前以是項確定裁定,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未據指明該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決議不受理後,茲徒以其前次聲請書內已說明本案有提起行政訴訟之理由,並未違背法定程序,以及行政法院未將被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等詞,再聲請解釋,自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8次會議

聲請人

王俊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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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37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