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91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5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智、廖○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六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鄉○○○○○○○○號簡便行文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六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鄉○○○○○○○○號簡便行文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六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鄉○○○○○○○○號簡便行文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案聲請人廖○智、廖○仁並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且桃園縣龍潭鄉公○○○鄉○○○○○○○○號簡便行文表,不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況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與案外人葉圓妹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五一次會議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智、廖○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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