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0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青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免除刑後監護處分,藉以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雄檢欽崎106執聲他2684字第834號函,所適用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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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免除刑後監護處分,藉以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雄檢欽崎106執聲他2684字第834號函,所適用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免除刑後監護處分,藉以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雄檢欽崎106執聲他2684字第834號函(下稱系爭函),所適用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入監執行後已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精神身體均回復常態,又具有大貨車駕駛執照,理應得外役監,以儘早適應社會,並與家人團圓。但系爭規定使受刑人喪失外役監遴選資格,與刑法第87條、第92條及第93條等規定之間相互牴觸,有違背憲法目的之疑義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青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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