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330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69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界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國防部八十一年覆普勸勛字第四四號判決,維持原判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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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貪污案件,國防部八十一年覆普勸勛字第四四號判決,維持原判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任陸軍第六軍團軍法組上尉書記官,因貪污罪被判刑確定,認國部八十一年覆普勸勛字第○四四號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清,使執法者易曲解法律,侵害人民權利,爰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主張,係法律上之見解問題,並非該法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69次會議
聲請人
彭界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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