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15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伯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事件及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第一一○一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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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租佃爭議事件及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第一一○一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及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第一一○一號民事裁定(下稱再審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是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上開最高法院再審裁定與確定終局判決均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鄭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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