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9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振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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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後,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聲請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聲請人已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國家擁有職權之行政及司法人員,應秉持讓真相呈現、讓犯罪之人有改過自新之機會,而非濫權追訴犯罪,本案之承審檢察官及法官,對於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1號刑事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重複判決,檢察官明顯違反其職權、法院有判決不適用法令之違誤,均有違憲之虞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黃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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