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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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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7號

解釋日期 61 年 07 月 07 日聲請人 廖金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1 年 07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446次會議
聲請人
廖金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教唆殺人案件發現新證據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唆殺人案件發現新證據請解釋案。

決議

按私人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意旨係因教唆殺人一案聲請再審經最高法院認為所提出之訊問筆錄並非新證據予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以事關法律問題特請解釋等情核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446次會議

聲請人

廖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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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2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