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35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家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九號刑事判決,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及第十二款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二○號判例及其他法院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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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九號刑事判決,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及第十二款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二○號判例及其他法院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九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十二款(下稱系爭規定二)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二○號判例及其他法院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明定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確定終局判決就此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二○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系爭規定二明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確定終局判決就此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起訴書(以上為原因案件之第一、二審判決及起訴書)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查聲請人所陳,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周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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