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及二逾越法院組織法之授權,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剝奪人民於訴訟裁判確定前取得錄音光碟,據以更正筆錄誤記及補充筆錄遺漏之途徑,侵害訴訟權核心之資訊權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逾越或牴觸法院組織法授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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