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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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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543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聲請人 邱秉廉(原名邱正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邱秉廉(原名邱正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二五四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有牴觸民法第一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二五四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有牴觸民法第一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二五四號民事裁定,未查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三八三二號支付命令是否已經合法送達,而逕予裁定駁回抗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之規定有牴觸民法第一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有關聲請人指摘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一節,其係爭執法院事證斟酌有所不當,惟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非本院依法所得審究之對象。又有關聲請人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與民法相關規定有所牴觸聲請統一解釋一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並非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故聲請人乃執一與確定終局裁定迥無相關之法律問題聲請統一解釋,並未指陳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邱秉廉(原名邱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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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