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733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5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22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鍾罅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易字第八號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一九五號暨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七號等裁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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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易字第八號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一九五號暨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七號等裁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訴請確定界址事件,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易字第八號、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一九五號暨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八五七號等確定終局裁判,駁回其訴或上訴,對其提出之地籍圖均未詳細查明,致造成兩棟所有權人不同之建築物,重疊使用同一地號之部分土地,使聲請人遭受損失,有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2次會議
聲請人
彭鍾罅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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