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004號
- 公布日期
- 73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58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鴻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請解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四款之犯罪主體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解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四款之犯罪主體案。
決議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四款之犯罪主體是否必需為依法令具有「建築」、「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職權之公務員,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58次會議
聲請人
鄭鴻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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