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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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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254號

解釋日期 88 年 10 月 29 日聲請人 ○○○○○○律師事務所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10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8次會議
聲請人
○○○○○○律師事務所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號刑事裁定等積極適用與消極不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號刑事裁定等積極適用與消極不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一○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聲請人前所提出之聲請案,認其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指摘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九號案件所適用及引用之「誣告罪」,及消極不適用維也納公約、聯合國世界法庭法律、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其他憲法與法令之起訴書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查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聲請人就此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至於聲請人就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九號案件所適用及引用之「誣告罪」,及消極不適用維也納公約、聯合國世界法庭法律、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其他憲法與法令之起訴書,認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部分,前曾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陳述個人法律見解再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各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8次會議

聲請人

○○○○○○律師事務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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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0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